党员干部涉纪问题“负面清单”
浏览次数:日期:2020-11-02 17:18:24
党员干部涉纪问题“负面清单”
一、违反政治纪律类
1.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等。
2.不负责任地公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3.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4.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5.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6.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7.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8.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动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9.其他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行为。
二、违反组织纪律类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2.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3.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
4.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5.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7.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
8.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
9.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10.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说情打招呼等非组织活动。
1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1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带病提拔、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3.在干部录用、考核、监督工作中违反回避制度。
14.不按组织程序推荐、考察、酝酿干部。
15.违反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16.持有因私证照未在个人事项中如实报告,或不按规定上交。
17.违反有关规定获取外国身份。
三、违反廉洁纪律类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
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6.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7.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或者其他利益。
8.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
10.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11.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或者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13.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14.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5.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6.利用职权为亲友招揽联系工程、采购、技术合作等商业项目;亲属参与竞标本人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工程、采购、技术合作等商业项目。
1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18.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资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19.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相关规定接受聘任,或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20.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2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2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者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以及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2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2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25.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旅游。
26.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27.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使用公务用车,公车私用。
28.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29.违反相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30.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31.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32.组织、参加供应高档菜肴或者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菜肴的公款接待。
33.组织、参加供应香烟和高档酒水的公务接待。
34.组织、参加在私人会所或者高消费餐饮场所举行的公款接待。
35.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
36.利用虚假开发票或者虚开发票报销个人费用、课题经费等。
37.变通处理课题经费,利用课题经费大吃大喝。
38.违反相关规定用公款购置手机归个人使用。
四、违反群众纪律类
1.超标准、超范围向基层摊派订报刊、摊派费用,加重基层负担。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拿红包、吃回扣等。
3.违反有关规定设置审批前置条件、行政不作为、审批缓慢。
4.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群众咨询诉求、投诉举报问题消极应付、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5.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五、违反工作纪律类
1.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厅党组安排要求。
2.不负责任或者疏于教育定理致使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3.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全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4.在上级单位检查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5.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6.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或者执纪执法活动,打招呼、说情,施加影响或者予以包庇。
7.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8.在考试、录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行为。
9.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10.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11.违反相关规定,由借调人员负责重要岗位、涉密岗位、借调审核不严。
12.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工作不在状态的行为。
六、违反生活纪律类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4.包养情妇。
5.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七、其他
1.组织、参与、实施黄赌毒活动。
2.醉酒驾车。
3.违规设立、使用“小金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5.违反相关规定虚列会议经费,套取现金或者购买礼品、购物卡等。
6.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骗取专项补贴。
7.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非婚生子。